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:释放五大重磅信号

2018-06-22

导语

个税征收体系将迎来巨变。

 

《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(草案)》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,拟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(每年6万元),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,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。

 

 

信号1

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;

草案将工资、薪金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,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。原来应税所得分为11类,修正案将一四五六项,实行综合征税,此外,将“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”调整为“经营所得”,不再保留“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”,变成了7类。

 

按照之前规定,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800元;4000元以上的,减除20%的费用。可见,修正案对于劳务报酬、稿费等收入较高的人来说,并不是一件好事情,原来最高是20%的个税,现在累进税率制下,最高可以达到45%。

信号2

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(每年6万元);

这个起征点不止是工资、薪金,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对这四项收入实行综合所得纳税。对单纯拿工资、薪金的人,总体上税负有不同程度下降,但对后面三类收入高的人,则不一定是下降了,相反有可能升高,甚至是大幅升高。

 

两者计税方式:工资、薪金所得:适用超额累进税率,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。劳务报酬所得:之前适用比例税率,税率为百分之二十。现在也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,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。

 

此外,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,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(1300元/月)。

信号3

 

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、继续教育支出、大病医疗支出、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;

 

在现行个税税制下,工薪所得的扣除因素单一,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,但缺乏教育、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,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,同样的收入水平下,对抚养人口较多的纳税人不公平。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,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,有利于税制公平。

1、10%、20%、25%的级距具体怎么确定;

2、房贷利息是否只算首套,全额扣除还是限额扣除;

3、再教育算不算在职研究生、甚至EMBA等花费比较高的项目;

4、大病医疗的家庭成员范围;

5、子女教育算不算兴趣班;

6、年终奖的计税方式是否会发生变化。

 

信号4

拟增反避税条款堵税收漏洞。

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,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、在境外避税地避税、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,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。

 

信号5

优化调整税率结构,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。

在综合所得税率方面,以现行工资、薪金所得税率(3%至45%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)为基础,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,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。

具体是:扩大3%、10%、20%三档低税率的级距,3%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,现行税率为10%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%;大幅扩大10%税率的级距,现行税率为20%的所得,以及现行税率为25%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%;现行税率为25%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%;相应缩小25%税率的级距,30%、35%、45%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。

 

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,保持5%至35%的5级税率不变,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,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。

 

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,此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基本符合大众预期。此次个税法大修的重点在于征收模式上,对部分劳动性所得从分类征收转为综合征收,是一个革命性的改革。

 

TIPS

起征点变化后,对收入的影响几何?

调整后,工薪族个税负担有所下降,但其他人群税负变化则比较复杂。

举个例子,不考虑社保公积金等因素,月收入8000元的,之前要纳税(8000-3500)*10%-105=345元,改革后最多交(8000-5000)*3%=90元。

 

月收入14000元的,原先要交(14000-3500)*25%-1005=1620元,改革后,最多交(14000-5000)*10%-210=690元。

 

高于14000元的,目前没有具体的级距,无法准确计算。